一、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实害犯具体内容是什么
实害犯与危险犯,我们将其归为一类,主要关注的是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这两种分类下,各个罪名皆非实害犯即危险犯。实害犯犯罪成立的要素,通常要求有特定的危害结果;而对于危险犯而言,施加现实紧迫的危险便是犯罪的起始点,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伤害,也可以认定构成犯罪。举几个常见的例子,如放火罪以及故意杀人罪便属于典型的危险犯;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滥用职权罪及非法拘禁罪则属于显性的实害犯,它们都需要产生特定的伤害结果方可成立犯罪。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行为犯与结果犯,我们同样将其分作一组,主要探讨的是犯罪是否已经达到既遂状态。简单来说,所谓行为犯,即是在行为完成之时,犯罪行为即宣告既遂,而对于结果犯,尽管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如果危害结果未能即时出现,仍需等到最终结果浮现,才可视为既遂。举例来看,例如强奸罪,只需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就已经算是既遂了;但如同故意杀人罪,尽管做出了杀害行为,然而受害者并未死亡,此时该行为就只能视为未遂。
形象地说,实害犯也被称作侵害犯,与危险犯形成对比。这样的解释应该更易于您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为犯有未遂形态吗
确实如此,行为犯亦可包含未遂犯的部分。何谓行为犯?系指其犯罪客观要件的齐备标准在于危害行为的顺利完成。只要行为人圆满地执行了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那么犯罪的客观方面便已完美无缺,犯罪也自然呈现出既遂状态。
在这类犯罪中,既遂并非取决于对物质性及有形犯罪结果的造成,而是以行为是否得以实施并完成为关键标志。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并非一启动便立即结束,此类行为还需经历一段实施过程,并需达到一定的水平,方能视作行为的完成。当我们着手实施犯罪时,若达到了法律所期望的程度,实现了犯罪行为的完满完成,便可视之为犯罪的成功,从而构成了犯罪的既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刑法理论中,实害犯和危险犯这两个概念着重强调了犯罪是否得以成立的核心要素。前者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导致一个特定的、明确的危害后果产生,例如,过失致人重伤罪便是如此;而后者并不需要一定出现实害结果,只需对社会或他人造成紧迫的潜在危险即可,例如,放火罪便属于此类。至于行为犯和结果犯,它们所关注的焦点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达到既遂状态。其中,行为犯的特点是只要实施完毕就可以视为既遂,比如强奸罪就是典型的例子;而结果犯则需要等待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结果发生后才能认定为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就必须要等到被害人死亡之后才能算是既遂。因此,我们可以将实害犯称之为侵害犯,它与危险犯形成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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