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非医保不赔偿吗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某种特定疾病,而自主前往药店购买非医保药物进行治疗,则此类非医保药物亦应包括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此乃适用于未在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免赔条款中明确予以排除之情形。依照目前施行且有效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被保险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本车驾驶员及乘客、车主乃至其他无辜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之时,保险公司将按照法定强制车辆保险责任限额向受损害方提供相应的赔偿金。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被保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有指定疾病而自费购买的非医疗保险药品,在免赔条款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纳入保险理赔范畴之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到损害或者造成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依据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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