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罪中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有几种
根据我囯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抢夺罪中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初次犯罪,且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认罪、忏悔过错,同时具备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殊情节;
其次,如果被告未直接参与分赃或者所得利益相对较小,并且并非该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也可视为情节轻微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中的胁从犯认定有几种
胁从犯的根本特性在于其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并非出于自身意愿,换言之,他们原本并未存在任何故意犯罪意图。他们之所以参与到犯罪行为中来,主要是受到他人精神上的强制作用,例如恐吓、揭露个人隐秘信息等压力之下,不得已而做出的选择。
然而,以下几种情境并不适宜将其归类为胁从犯:
首先,当行为人的身体遭受外部力量的完全控制,导致其丧失意志自由时,其所实施的行为无法反映出其真实的主观意志,因此不具备罪过,也无法构成犯罪,自然也就谈不上胁从犯的问题;
其次,对于那些最初是被迫加入犯罪活动,但随后却由被动转为主动,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来说,同样不适宜将其划分为胁从犯;
最后,那些因受欺骗而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也不应被视为胁从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抢夺罪情节轻微的具体表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被抢劫财物的价值相对较低;其次是并没有因此而引发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再者就是行为人能够主动及时地归还原物或者对受害方进行相应赔偿;最后则是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犯罪并且对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良好的认识和悔过态度。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定罪量刑时,上述因素将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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