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以超载拒赔合理吗
本起事故并不符合本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条款。从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各自应当尽到的责任以及义务角度出发,倘若被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确实存在超载行为,进而导致了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那么以此作为理由拒绝理赔显然是有失公允和合理性的。但是,如前所述,若结论是被保车辆虽然的确存在超载现象,但此一交通意外事故的产生却与其超载行为之间未能建立起直接的关联性,在此种情况下,依据保险合同的既定条款,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理赔责任。
至于针对因被保车辆超载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当进行赔偿,其判断标准主要取决于超载行为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此次事件中,并不符合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在涉及到被保车辆因超载而导致事故的情况下,拒绝进行理赔显然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行为。但是,如果超载与事故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那么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然而,究竟是需要给予赔偿还是不予以赔偿,其主要依据在于超载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联系,这方面还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评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