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房产除了公证还有别的方法吗
办理房地产遗产继承事宜存在两种合法合规的途径,分别为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两种方法。当涉及房产权属所有者已经失去生命的房产所有权变动时,房屋交易中心仅认可公证书或由法院发布的相关法律文书作为有效的证明文件。故此,关于房地产遗产继承问题,始终,并且严格地只允许采用上述两种制式。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理手段均不具有操作性,无法达成实际的效果。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继承房产必须公证吗?
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遗留房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无须经过公证程序。这是由于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依赖于公证作为其有效的前提条件。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权利的创设、更迭、让与以及消亡等事项,需在特定部门进行依法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若未经此类官方认证,则不能产生实质性的权利效果。
然而,法律可能会做例外性安排,例如在继承事项中,继承人取得物权的确立,往往将从继承行为发生的刹那间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房地产遗产继承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公证以及诉讼两个法定的方式。当不动产所有人离世之后,其财产权的变更需要依靠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公证书或者由法庭下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予以证实。在此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仅认可上述两类文件作为有效的依据,其余任何形式的处置手段都不被视为合法有效。因此,处理房地产遗产继承问题时,务必严格依照这两种既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除此之外的任何方法都是无法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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