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一方没有工作需要付抚养费吗
在夫妻二人进行离异谈判之时,即使已经拟定并签署了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与抚养费用承担的相关协议,规定了某一方负责子女的抚养,而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抚养费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负责实际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在此后无法享有在必要时刻向另一方追索其需负担抚养费用的权利。若是处在失业状态的另一方具备劳动能力的话,那么他/她应当积极调动自身资源,寻求适合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以此获得相应的经济来源,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以及正常教育所需开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一方不想离怎么办
若夫妻中有一方不同意签署离婚协议,亦或是该协议签署后,有一方不愿遵守,那么便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主要流程便是提起诉讼离婚。在此过程中,应首先选择被告的住所地所在法院提出申请,如若被告居留在其他地方超过一年以上,也可在该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请求。
此外,若被告行踪不定、正在服刑或被关押等原因无法出庭,且时间超过了一年,则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离婚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以后,尽管其中一方并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用,然而实际负责照顾孩子的那一方仍然享有追偿权,以备不时之需。对于那些处于失业状态却具备劳动能力的非抚养者,他们应该全力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以确保孩子们能够得到足够的生活和教育资金。此外,双方都应该对孩子的未来成长负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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