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若员工出于无奈被动离开原来的职位,是有权向雇主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该项经济补偿应依照月均收入指数来计算,在完成一整年后即可获得一个完整期限的补助。具体而言,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基于以下四种情况:
首先是经双方已达共识并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其次,若是员工本身工作能力不足,经过相应的再教育或职位调动后仍然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导致公司不得不解聘该员工,则公司应对其在公司服务的年限进行合理计算,每年为一个周期,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但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工资总额。
第三类情况是员工本人患有疾病或因工伤而无法从事原有工作,经劳动评估委员会证实后,亦无法适应公司后续安排的新工作,在此背景下,用人单位须依照该员工在公司内的服务年限,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还需额外发放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援助金。
第四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双方又未能就更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此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员工在公司内的服务时间,每年一个周期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服务年限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一种情况是当用人单位陷入经营困境,面临破产清算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时,对于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该人员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每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被迫离职怎么赔偿
在不得已选择离职的情况下,个人有权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具体来说,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首先必须是在失业之前,由用人单位与其共同交纳了至少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用;其次必须办理过失业登记手续,并且仍积极寻找全职工作机会。
相对于失业保险金,若因单位施压致使您不得不辞去现有职位,您将有权获得两倍的经济赔偿金,这显然是符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若因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其他法定过错行为而导致您被迫离职,则您通常仅能获取正常数量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若员工因非自愿因素被迫终止就业合同,则有权利向雇佣方索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计算方式将以员工的平均每月收入为基础,按照年薪制进行计算,即每年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总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在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中,包括了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而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由于自身能力不足,经过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现有岗位的工作;员工因病或工伤无法继续正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的合同条款无法继续执行;以及雇佣方由于破产或者大规模裁员等原因而导致的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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