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继女和自己还有关系吗
随着我方当事人的逝世,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亲情纽带已然断裂。在历经一段离异时光之后,子女对于他们离婚后的继父母的所属财产,按常理已经丧失了继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此须指出,纽带之所以存在,关键在于继子女是否在成长过程中得到了继父母的悉心养育与关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离婚后继子女关系是否解除
在特殊的情境和客观条件下,我们会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评估。
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联究竟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上,这对于判断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也就是说,确认他们之间关系的性质,不是看继父母处于何种婚姻状态,而是要看否存在实际抚养行为。当父母分开生活时,继子女可以由继父母负责养育,以此形成的抚养关系并不会消失或者改变。
然而,若有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在离婚过程中,协议由原先抚养他们的继父母停止对先前被抚养过的继子女的照顾,而由生父或者生母继续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那么这种安排就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当我方当事人不幸离世之后,他或她的继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那份紧密的情感联系自然也随之荡然无存。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下,子女对于他们的继父母所拥有的遗产继承权限,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都受到了严重的质疑。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联系的核心要素在于,继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是否真正地从他们的继父母那里获得了养育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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