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疾病看守所不能羁押
在看守所中,不适宜被羁押的人群包括:精神状态异常、患有高度传染性的疾病以及处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女性。
此外,看守所接纳的人犯在入所前必须接受身体健康状况的全面评估,若发现其患有精神疾病或是正在面临急性传染疾病的困扰,亦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导致个人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则视为不予接收。因此,针对那些身患重大传染病的人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看守所也是不具备收押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二、哪些疾病可以办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重大疾病,可能会对庭审程序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在押期间可能对其生命构成威胁时,他们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获得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法律对于何种类型的疾病属于上述范畴并未作出详细的列举,这通常需要由专业医师进行评估和判断。举例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体内存在无法治愈的重症、需要长期接受治疗的慢性疾病或者精神类疾病等情况,那么他们就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看守所以其严肃的使命和原则,明确表示不会接纳那些存在精神失常现象、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以及在孕期或哺乳期间的妇女。在被送往看守所之前,必须要经过全方位的身体健康评估,对于那些患有精神疾病、突发性传染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的个体,由于他们自身生活不能自理,因此同样是无法接受的。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那些患有重大传染病的个体,看守所也不得予以监管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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