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犯罪被执行财产后还会执行吗
一、关于在服刑期满之后的财产刑执行问题
当法庭判决罪犯需承担罚款或没收财产的责任时,待其刑期届满,是否仍应继续执行财产刑呢?对于这一问题,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首先,若被判定应缴付罚款,但直至刑满释放也未能全数完成支付,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在任何阶段发现该罪犯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之时,随时启动追缴程序;其次,若罪犯在判处罚金之后,因为遭遇无法抵御的天灾人祸等原因导致实在无力支付,经由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免除其罚金义务,那么在刑满释放之后便无需再行执行;最后,若被判处没收财产,那么在判决生效后就应该立即执行,但同时也要为罪犯本人以及其抚养的家属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二、关于法院如何确定判刑所涉及的罚金数额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对于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无限额罚金制,即刑法分则仅规定了罚金的适用方式,如选择处以罚金、单独处以罚金或是合并处以罚金,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制,而是将此项权利交给了人民法院,由他们根据刑法总则确立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自行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第二种是限额罚金制,即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下限,人民法院只需在规定的数额范围内裁量罚金即可;第三种是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来决定罚金的数额;第四种是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来决定罚金的数额;第五种是倍比罚金制,即同时考虑犯罪金额的比例与倍数来决定罚金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刑事犯罪对退休工资有影响吗
必然会产生影响,出狱后无法享受社保工资待遇。
根据规定,公务员在职期间无需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而在其犯罪出狱之后,自当无法享受到社保工资带来的福利。
值得注意的是,入狱前所积累的工作年限将被完全归零,使其不得不自行缴纳养老保险直至满足15年的缴费期限,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退休,从而获取相应的退休金额。这其中,供养金的领取金额主要取决于个人缴费年限的长短、个人缴费基数的高低以及本地社平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在退休前还是退休后因涉及刑事案件而获得刑事处罚,均将导致其失去参与养老金计划的资格,进而丧失退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首先,关于服刑期满之后的财产刑执行事宜:对于尚未缴纳完毕的罚款,法院有权在任何时候进行追缴;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支付罚款,则在刑期结束之后可以予以免除处罚;而对于被判处没收财产的情况,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同时为罪犯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其次,关于罚金数额的确立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罚金的数额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第一种是没有上限,由法院按照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自由裁量(即无限额);第二种是设定了上下限(即限额);第三种是按照犯罪金额的一定比例(即比例)或者倍数(即倍数)来确定;第四种是将犯罪金额的比例与倍数相结合(即倍比)。法院会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做出最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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