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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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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6 · 2244人看过
导读:专利授权许可类型多样,包括普遍许可、排他、独占、转售和交叉许可等。知识产权持有者通过签订实施许可协议许可他人使用,同时需向专利管理部门备案。
专利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一、专利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关于专利的授权许可方式,主要可细化为以下几种类型:普遍授权许可、排他性授权许可、独占性授权许可、转售授权许可以及交叉授权许可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倘若知识产权所有人选择许可他人使用自身所持有的专利权,必须与请求许可的第三方缔结实施授权许可协议,并且需在签署协议之后将相关事宜共同向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二、专利许可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关于专利使用费的具体金额计算方法,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共同商议并最终确定。在这其中,主要考虑到的是双方对于该专利所具有的市场价值的评估结果。若双方对于专利价值存在分歧,则可考虑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利鉴定机构对该专利的实际价值进行全面评估,以便于确定最终的专利许可费用。

此外,若经济状况允许且希望降低专利使用费,也可以选择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相关国际条约中的规定来处理使用费问题。在支付使用费时,其具体金额将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如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

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在专利授权许可的诸多形式之中,常见的有普遍许可、排他性许可、独占性许可以及转售许可和交叉许可等几种。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选择与他人签署相应的实施许可协议,进而允许他人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其专利,并须将此项许可行为向专利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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