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让方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六项:首先是申请书,以表达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和目的;其次是拥有完整手续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第三部分为原有的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的批复文件(如若涉及招投标、拍卖或者挂牌交易,还需同时提交成交确认书);第四部分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达成的转让协议;第五部分则是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最后一部分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以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土地出让金是买方交还是卖方交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金这一项费用通常是由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即卖方承担并支付的。它特指各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将部分或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依照特定的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全部价款,或者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时,土地使用者选择续期并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款,乃至之前通过行政划拨途径获取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如果他们决定以有偿的方式将土地继续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或进行投资等活动,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款。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六种必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首先是一份明确表达转让人真实意愿的书面申请;其次,需提供清晰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原始副本;第三,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随文附上原出让合同以及相关的政府审批文件,如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时,则必须同时提交成交确认书作为附件;第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订的正式转让协议;第五,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土地价值评估报告;最后,还需要提供双方各自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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