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女方要付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之后,无论男方抑或女方,均需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
依据法律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乃属强制性义务,并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终止而自动解除。因此,在离婚之后,未实际负责照管子女日常生活起居的父亲或者母亲,必须承担起支付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的责任。如有特殊情况导致确实无法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用,则可以与对方协商适当降低支付标准,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就应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此特别强调,上述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之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女方要归还彩礼和三金吗
黄金首饰亦包含于彩礼之范畴内。在一般的婚姻离异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退回彩礼及黄金首饰,即便男方申请索偿,法庭亦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若是男女双方虽已完成结婚注册手续但并未同居共处,或者在婚前男方已经为支付彩礼而陷入经济困境,那么在他们离婚之时,若男方请求归还彩礼,女方就有义务进行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无论是哪一方,他们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都必须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即便如此,身为父母,依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子女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比如经济上的困难等,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寻求司法途径来调整抚养费的数额。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在离婚之后,子女将由其中一方直接负责抚养,而另一方则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至于具体的金额以及支付期限,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进行裁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问题,都不应该影响到子女提出合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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