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因原告所提起之诉讼并不满足法定受理条件,故此作出裁定予以驳回。此种法律效应表现为,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宣告原告无权提起该诉求,其诉求不具备合法性。与之相对应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首先确认了原告拥有诉权,即其诉求是合法的;
然而,基于证据状况或法律规定,法院判定不应支持原告的诉求。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极为严谨,在此过程中,我们需特别关注,当面临相关民事诉讼情境时,务必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困扰。若原告拒绝变更被告,亦未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可参照该条的规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
二、被告不适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无法满足相关法定条件,例如:原告须与诉讼案件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必须具备明确的被告身份;诉讼事项需具有特定的事实依据及合法理由;且该案应归属于属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否则,被告不得以自身之名继续担任诉讼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原告的提请缺乏法定受理要求的必备要素,因此裁决驳回了该起诉。这意味着原告所声称的权益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的。反之,如做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决定,那便是首先认可了原告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或者法律规定并不足以支撑其诉讼主张,所以最终未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果原告没有对被告进行适当的变更,或者没有提交撤诉申请,那么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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