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信用卡互相还款怎么处理
使用一张信用卡对另一张信用卡进行还款操作,会导致一定的取现利息与手续费用的产生。尽管从法律角度来看,信用卡之间进行相互还款行为并未被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然而由于该种方式存在较高的套现风险,即在还款过程中始终无法使用到持卡人自身的资金,而是频繁地借助于银行金融机构,从而非常容易被相关机构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两个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通过编造虚假身份证明而获得的信用卡、已经过期或被注销的信用卡,甚至是未经许可而盗用他人的信用卡,用以进行诈骗活动,且其涉案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者,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信用卡诈骗罪"范畴。《刑法》中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一行为的定义,具体涵盖以下四种情况:
(1)捡拾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
(2)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3)通过盗窃、收购、欺诈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互联网络、通讯终端等设备进行使用;以及(4)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使用信用卡相互偿还周期性债务时,可能会导致出现取现所产生的利息以及手续费用的问题。尽管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尚未有明文的禁止条令,然而在此类操作实践当中却存在着较高的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具体表现在,由于在偿还过程中并非完全采用持卡人自身拥有的资金进行操作,而更多地是频繁地借助于银行的服务,这就使得其更易于受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限制与监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