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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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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6 · 2288人看过
导读:在农村建房需遵守法规,完成相应程序获房产证。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村委会审查、镇政府初审、县级审批、规划选址审定、用地审查、缴纳保证费、获建设工程许可证、报备镇政府、现场勘验、竣工验收、核发合格证书、退还保证金、申请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产证。
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在农村地区建造房屋同样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程序才能获得合法的房产所有权证书——房产证。申请流程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首先由新建房屋的业主提交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接着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表格上签字盖章确认;下一步是,镇政府对申请进行初次审核,并且负责协调相关块地面的使用情况(包括:镇村建办和镇土地区分所的反馈);经过公示之后,报请县级政府部门联合审批;经过同意后,县级规化管理局会进行详细的规划选址审定,提供书面的批准文件;

同时,县级国土资源局也会对用地情况进行审查,颁发用地审批审核通过的文件;

然后,县级国土资源局向申请者收取适当的建房保证费用,并发予《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开始之前,申请人必须向镇政府报备,镇政府将派遣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实施设备安装与定位,以及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完工之后,申请人应该向镇政府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最后,镇政府将协同县里的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检查,依据规定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且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给申请人;申请人凭借该验收合格证书,方可向当地的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所有权的登记并最终取得房屋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进行买卖行为。这主要源于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却并未获取所有权。尽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是能够实现合法交易的。请注意,这仅适用于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自留地和自留山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本村村民之所以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很可能因违法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满足必要程序的前提下,村民们是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必须限制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其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许可;

最后,接受转让的人员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同时要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在农村地区建立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步骤来获得合法的房产证明。具体的流程如下所示:首先需要向当地政府部门提交申请;其次,由村委会进行初步审查;然后,镇政府会对申请进行初次审核;接下来,县级政府将进行最终审批;在此过程中,还需要经过规划选址的审定以及用地的审查等环节;随后,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当所有手续都办理完毕后,便可获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同时,还需要向镇政府进行报备;紧接着,政府工作人员将会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最后,在房屋竣工后进行验收,并核发合格证书;待保证金退回之后,便可以申请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并最终获得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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