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男方买落女方名字属于谁的
婚后男方所购买之房屋若登记于女方名下,可视为夫妻共同资产。在此婚姻状况持续期间购置之房产,如未作明确的书面约定,即使产证仅载明其中一方姓名,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而且,如果在结婚期间,由某一配偶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同时夫妻双方亦就此房产达成了书面协议,决定将其登记在唯一一人名下,但约定此项权益将于双方享有,那么此时该房产仍可理解为是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内,男方购买并登记于女方名下的房产,通常情况下被理解为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资产,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其他约定。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婚夫妇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取的财产,例如房产等,均应对其进行合理的分割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房子男方买女方名字离婚归属如何确定产权
倘若男方在购置房产时,选择只填写女方的姓名作为产权人,那么在两人离婚之际,此套房产将被视为女方个人所有财产,在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分割情况。但是,若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除外。在此种情况下,若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姓名,便应依法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等到离婚时候,双方需先就此房产进行协商分割;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等待法院做出客观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婚后男性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时,常被认为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婚姻期内购置的房产,无论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仅有一方之名字,除非存在明确且具体的书面协议予以规定,否则都可以被视为是被纳入了夫妻共有的范畴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使用其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但是通过书面协议确认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此时仍然应当将此房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涉及到离婚纠纷的诉讼过程中,需要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合理而合理的分割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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