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发现证据不足怎么处理
鉴于案情及相关证据不足,司法机关有权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并对此预设初步调查结果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充。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必要时依然有权力展开后续的补充侦查,从而弥补原有证据链条的缺失或完整性问题;若经补充侦查仍无法证明嫌疑人行径,那么此人将恢复自由之身。补充侦查是对原有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以期获取更为全面、客观、可靠的证据材料,从而更好地推动整个案件的审理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取保候审后还会批捕人吗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在被准许保释之后依然有可能针对当事人实施批准逮捕。
保释又称取保候审,是指经过侦查部门内部许可,要求嫌疑犯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同时签署具有担保履约性质的保证书,确保他们不会逃避司法追诉或干扰调查工作,并且在接到传唤时能够及时赶到指定地点参与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应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程度相对较轻、无需进行监禁和逮捕,但是需对其行动自由施加适当限制的被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是否会批捕当事人与当事人有没有获得取保没有必须联系,检察机关做出批捕的决定,应当是根据犯罪事实认定的结果,并不能因为取保就不予以批捕。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只是一种交纳一定的罚款来暂时获得自由的办法,并不代表犯罪行为的调查终结。
鉴于案情及相关证据尚未充实完备,司法机构可考虑采纳取保候审手段,并基于预先设定之初步调查结论开展相应的补充工作。如有需要,公权力机关可以执行进一步的补充侦查程序,加强证据的整合与验证力度,使之更为完整与系统化。倘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仍未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存在,则应恢复其人身自由权益。补充侦查乃是对原有的侦查工作的深入挖掘和拓展,旨在收集到更为全面、客观且具有可靠性的证据材料,从而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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