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医鉴定和司法鉴定有什么不同
司法鉴定是指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中,由相关司法机构或案件当事方按照特定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严谨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权威鉴别的一种重要活动。而法医学鉴定则仅仅针对涉及人的生命权益及健康程度所产生损害后果的情况进行科学诊断。
此外,司法鉴定与法医学鉴定在具体实施的鉴定步骤以及参与鉴定的专业人员构成上也存在本质的差异。司法鉴定主要是在各类诉讼进程中针对案件中原有的特定专业性事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精确地评判。
至于法医学鉴定,其作为司法实践环节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科研项目,具备出色的技术含量和实际应用价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第十七条、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二、法医鉴定和法医结论内容一样吗
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司法鉴定乃是针对在诉讼进程中所出现的专业领域问题,有司法机关亦或是当事人委派特定的法定鉴定机构,借助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及精湛技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这一定义涵盖诸多方面,如笔迹鉴定、工程质量评估、伤残等级鉴定等。相较之下,司法鉴定所涉范围广大,不仅包括法医类、物证类以及声像资料类等多个类别,而且法医鉴定本身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法医鉴定则主要凭借医学知识之力,对人体损伤情况及其可能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准确且科学的评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通常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经相关司法机构或者当事人提请,由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特定的操作规程所开展的权威性鉴证活动。相较之下,法医临床学鉴定主要承担涉有人命健康及其他重要权益受损事件的科学性分析与评估任务。在鉴定过程以及专业人员配置方面,二者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司法鉴定更注重于对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专业领域进行深度研究与评价;而法医临床学鉴定则作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科研项目,其技术含量及实际应用价值均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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