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怎么规定的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5 · 1662人看过
导读: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管辖主要依据被告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若合同中有明确履行地点,则以该地点为准;若未明确或约定不清,则根据争议焦点确定履行地。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居所都不在约定履行地,则由被告驻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人民法院将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法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范,对于公民作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须由其实际居住地所在省份的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若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与其常设居住地并不相符,则应由该被告的常设居住地所属省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而言,其起诉的民事诉讼案件则应该向被告的注册地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依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因订立涉及其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产生的纠纷引发了诉讼时,此类诉讼案件应由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或是合同义务实际得以履行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依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通过签定正式协议书来选定被告居住地、合同义务实际履约地、合同订立地、原告实际居住地以及商品的实际存放地等与争端问题直接相关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但此种做法仅仅是为了方便诉讼程序的执行,但是必须遵守本法典中有关案件等级管理以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要求。

根据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处理请求后,如果当事人依法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应当及时提交答辩书提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此类异议,应当予以严肃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将会裁定将案件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如果异议未能得以成立,人民法院将会驳回异议申请。在此前提下,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已经针对诉讼进行回应并提供答辩,这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已经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除非存在违反案件等级管理以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那么该地点即为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

同时,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清的情况,若争议焦点围绕着给付货币的标准,认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主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而实物类合同则优先考虑物所在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其余类型标的,则以提供服务一方的所在地为主。对于及时结算的合同,实际交易行为地可视为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

最后,如果合同并无具体的实质性履行,且当事人双方的居所均不如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范围之内,那么此案也将由被告的驻防地所在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内容

在涉及到与合约相关的纷争之时,作为原告方的当事人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选择至履行合同的地点所在地区域或者被告户藉地所在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事先订立了特定的司法管辖协定,那么该协议指定的法院同样具有审判权限。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约定的法院必须汇聚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章地、原告居住地、被告居住地以及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多个地区之一,同时还需遵循本部法律对司法级别的秩序和专门管辖权的规定。倘若当事人未能尊重上述法律规定,而试图在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可能会遇到法院不予受理的困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用以界定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通常是基于被告方在案涉期间内的居住地或者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具体的履行地点,那么就应当以这个地点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那么就需要根据争议的焦点来确定履行地。倘若合同尚未开始实际履行,并且双方当事人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居住,那么就应该由被告方所在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当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存在异议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以便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网站地图

诉讼仲裁专业问答普法

全部
更多

诉讼管辖最新文章

遇到诉讼管辖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