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了房贷没有还完怎么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地产乃是夫妻二人间共享之财产,至于是尚未偿付完毕的贷款部分,自然也是夫妻共同协商后所产生的欠债,因此,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共同负起还款责任及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2)若男女任意一方感情出现裂痕,无法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选择办理离婚手续后,此种情况下,债务依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然而,若夫妻双方经过深入商讨并达成共识,也可以由其中一方自主负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偿还责任。
(3)即便夫妻在离婚之后,购买房屋的一方因自身经济能力不足而无法顺利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依然拥有权利向其前任配偶进行讨回借款。若未获取住房的一方为另一方代为向银行履行了其应有的房贷义务,则代偿方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索。也就是说,从面向社会大众或针对金融机构角度来看,债务的还款责任人依旧是夫妻双方,银行可以向其中任意一方进行债权的催收。但在夫妻内部,双方完全可以就房产所有权的划分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不过这仅限于夫妻双方内部有效,并不能对债权方造成影响。倘若银行向约定无需负担债务的一方实施了权益主张后,该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追索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离婚了可以委托另一方卖房吗
在法律规定之内,夫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授权给另一方来执行房屋销售事宜。
然而,在此之前,必须先办理合法有效的委托公证手续。关于委托公证的办理过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委托双方所在的当事人需要备齐必要的证件,包括各自的身份证件以及户口本等等,同时还需提供其作为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地位证明文件,亦或是非企业组织所具备的资质证明和领导人身份证明。
此外,还应带上双方签署的委托协议书以及其他与申请公证事务紧密关联的资料档案前往所在地公证机构,共同向其递交申请以及所有的材料清单。接下来,公正机关的工作人员会严格审查申请者所提交的各种材料,确认它们是否合格,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他们将予以正式受理并实施相应的登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婚姻期间夫妇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属于二人共有的财产范畴,同时借贷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亦需由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原有的贷款债务仍然需要继续共同承担清偿义务,然而,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确定由哪一方独自负责这笔债务的偿还工作。假如在离婚以后,负责还贷的一方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按期偿还银行的房贷本息,那么银行将会依法向另一方进行追讨。在这种情况下,代偿方有权利向另一方提出追偿要求。尽管如此,夫妻双方在私底下可以就房产以及债务的分配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协议,但是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到银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追债权益。同样地,如果被追债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他们也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追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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