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纠纷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有什么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律规定的性质,而合同违约责任则具有双方协议的性质;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源于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合同违约责任则根植于已经生效并具备约束力的合同之中;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保护当事人因信赖合同而产生的利益,而合同违约责任则更侧重于保障债权人的实际履行权益;
第四,在判断责任方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缔约过失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主导思想,而合同违约责任则基于严格责任理念进行裁量;
最后,作为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方式,缔约过失责任仅包含赔偿损失这一种责任形式,而合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义务、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给予赔偿款以及支付违约金等多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纠纷和诈骗区别是什么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本质差异在于行为主体之主观意识中是否怀揣着非法侵占其他个体财产的企图。假设行为人为达到这一非法目的而策动签订以及执行合同的行动,即便此种行为在客观实际上构成了欺骗行为,造成了受害方财务上的重大损失,也不得将这类情况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行为人对待执行合同的态度方面加以分辨。若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常出现行为人其实并无实际履行该协议的能力,而仅仅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货物的贪婪意图来实施行动;相比之下,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通常会依循合同规定来承担各自责任,并且还需拥有一定程度的实际履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之间的差异,无疑是显著而又明确的:首先,缔约过失责任乃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设立,其起源于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定义务,旨在维护那些建立在对他人信任基础之上的经济利益,并采纳了以过错为衡量标准的责任原则;其次,合同违约责任则是由双方共同达成的合意,其产生于已经正式生效的合同关系之中,旨在确保实际履约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且遵循着严格责任的基本理念,使得责任形态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例如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等等多种方式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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