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许可的方式主要包括哪几种
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通常主要分为三类:
1.独占许可,亦称全能许可或完全许可。这意味着在特定的地域范畴内,被许可方应当拥有独家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拥有唯一的支配地位。
2.普通许可,具有“薄利多销”的特性。此种做法表示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既定的地域范围内行使合同所赋予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与此同时,许可方仍保有自身在相同区域使用该注册商标以及再授予他人相似权利的法定权益。
3.排他许可,商标所有者和被许可方可以同期且同域使用相关的注册商标。在此情形之下,除了许可方赋予被许可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之外,被许可方更享有排除其他第三方在同等地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定权力。换句话说,许可方不能再将同样的许可权益授予任何第三方,但截止到目前为止,许可方仍然保持着自身在相同地域内对该注册商标的自有使用权。排他许可的内涵是仅针对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进行说明。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标许可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商标许可证颁发者所拥有的权益与承担的职责。在这份复杂的协议中,商标许可证颁发者与获得许可的企业或个人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此项商标许可协议依法设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商标许可证颁发者所享有的关键性权利和承担的首要职责包括:
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商标许可证颁发者有资格收取商标许可费用;拥有监督受许方是否遵守合同条款约定并妥善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力;
此外,在出现受许方严重违背合同协议的特殊情况时,他们还享有撤回商标使用权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与此同时,商标许可证颁发者也需严格遵照合同条款,无偿为受许方提供真实且合法的许可商标;必须向受许方提供必要的保障,使其免受任何有关商标侵权指控之扰,并确保商标专有权受到充分维护;对于独占许可证,商标许可证颁发者自身应停止使用该商标,并禁止再次授权他人使用;而对于排他许可证,商标许可证颁发者则不能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予其他第三方使用。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商标许可证接受者所享有的权益和需要履行的职责。作为商标许可证的接受者,他们有权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合法地使用许可商标;对于独占许可证,他们还有权监督商标许可证颁发者及其关联方不再使用许可商标;对于排他许可证,他们同样有权监督商标许可证颁发者不再将许可商标授予他人使用。除此之外,商标许可证接受者还需承担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义务,并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过程中,不会超出双方事先商定的范围和限制。如果发现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商标许可证接受者有责任立即通知商标许可证颁发者,并积极配合后者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制度主要分为三个类别:独占许可、普通许可以及排他许可。其中,独占许可模式授予被许可方在此类许可范围内,于特定地理区域内独享对该商标的使用权;而在普通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方可获准在指定地理区域内合法使用该商标,并且许可方仍然保持对该商标本身及其再次授权给他人的权力;至于排他许可,则是在商标所有权者与被许可方之间建立起同时、同域使用该商标的合作关系,并赋予被许可方排除第三方使用该商标的特权,然而,许可方依然保有对该商标的自主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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