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和盗窃罪哪个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了对于盗窃行为的惩罚措施:即对于盗窃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者,将实施五天至十天的行政拘留,同时可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内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以不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会被判多久
非法拘禁罪,其刑事责任范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基础上,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犯罪行为。该罪名所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对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案件,可以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较轻者,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若导致一人重伤的,则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若致使一人死亡的,则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的人数、拘禁时间以及对他人造成的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适当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对于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案件,应当将非法拘禁的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因素,而将非法拘禁的次数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对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案件,如果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10%-20%的刑罚量:(1)存在殴打、侮辱被害人情节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的规定,针对违法盗窃行为的惩处标准如下:实施盗窃公私财物行为者需承受五日至十日的行政拘留及最高五百元人民币的罚款惩罚;若盗窃情节严重或恶劣,此类行为将被判处为十日至十五日不等的拘留期限,同时需要缴纳的罚款数额不超过一千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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