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签订合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合法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决非可以跳过签订劳动合同时必经之步骤。不定时工作制乃依照雇主企业生产特性、劳务岗位特殊需求或者员工职责范畴之影响无法设立稳定的标准工作时限进行劳务运作,抑或是因工作时间之波动性较大,需灵活调整作业方式而采取的弹性工时制度。在雇主与员工之间建立起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关系时,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以示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二、未签订合同试用期经济补偿怎么办
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则,雇主须依照法定程序,以货币形式定期向员工支付双倍薪资。在此有必要指出,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受到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坚实保护。试用期仅为赋予雇主对员工甄选和评估的权力,但并不能成为雇主推卸或忽视相关用工义务的借口。例如,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与员工签订完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员工薪资;
此外,还需按照法律要求,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及各项劳动福利待遇。任何违背这些基本用工义务的雇主,都必须承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施不定期工作制度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严格流程,不得跳过任何劳动合同所设定的关键环节。此种工作模式主要适用于因生产工艺特点、特殊岗位职能需求或职务责任范畴等因素导致的非固定工时安排,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因各种情况而有所波动,需要具备较强的灵活应变能力。在构建涵盖标准工时、综合计时以及不定期工作制在内的劳动关系体系时,务必以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作为基础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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