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父亲病逝可以回家吗
倘若一位罪犯不幸离世,若狱方予以应允,则该罪犯便可获准离监返乡,为亲长扫墓。然而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此类情形下罪犯回家奔丧之权利与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罪犯可向狱方提交申请,请求离监参加亲人的葬礼仪式。
《监狱法》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二、服刑人员父母病危可以回家探望吗
针对罪犯们所涉及的各类犯罪行为及其狱内服刑期间的实际表现,狱中管教干部将依据这些因素,选择做出相应的审批决策。正在狱中的囚犯需要首先向其所在的中队管教干部提交书面申请,详尽阐述申请回到外界处理身后事宜的具体原因及缘由。
然后,该申请将会被递交至监狱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核,只有符合特定规定的申办请求才有可能得到允许。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要求:剩余的可靠刑期不满10年,且在狱中具有良好的改造记录,不会产生再次违法犯罪并潜逃出狱等不良后果的;或者是其配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出现严重疾病甚至濒临死亡,又或是原家庭内部发生震撼性剧变,实在无法离开者。
《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第十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
(一)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三)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四)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假设某位犯人遭遇不幸离世,只要监狱管理部门能够批准其申请,那么这位犯人就有可能获得离开监狱前往乡村的许可,以便亲身清扫亲人的坟墓。然而颇为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里,尚未对这种情境下犯人回家扫墓的权利和责任进行清晰的规定。然而在日常执行过程中,犯人们可以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暂时离开监狱去参加亲人的葬礼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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