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看守所是不是刑事拘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要求,公安部门在特定情况之下有权先期拘留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犯。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严肃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有序推进,预防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司法调查、毁灭或藏匿证据以及相互串通等种种不良行径。该措施往往在公安部门完成初步侦查工作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法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时才会实施。看守所则是由公安部门及国家安全机构依法设立的关押犯罪嫌疑人与被告的场所,也是刑事拘留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并实施羁押的固定场所。因此,在刑事拘留之后,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被送至看守所。看守所的设立初衷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接受法律援助、行使辩护权等重要权利。总而言之,看守所是刑事拘留后的羁押场所,并非刑事拘留本身。刑事拘留乃是公安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关看守所一定是刑事拘留吗
被拘留在看守所中的人并不一定全都是受到刑事拘留的罪行。这些被监禁者的罪名可能源于多种情况,如刑事拘留、逮捕令或者预审羁押等等。刑事拘留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它通常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那些涉嫌触犯刑法的嫌疑人实施。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因为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并即将执行刑期,或者有待于审判时,这些人士也会被看守所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刑事拘留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況下享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这属于刑事诉讼中所采用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推动诉讼进程以及防范犯罪嫌疑人规避调查等行为。此项权利在公安机关完成初步侦察工作并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条款的前提下方能启动,随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被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看守所乃是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构共同创设的收押场所,专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设。总的来说,看守所在拘留之后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收押场所发挥作用,而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强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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