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可以告个人诽谤罪吗
学校这一法人组织在遭受恶意诋毁时,其荣誉权受到了侵犯,可以视作是中国刑法中所定义的“侮辱罪”或“诽谤罪”的受害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明确指出,若有个体借助暴力或其他不当手段对学校进行公开的侮辱,或是无端编造谎言肆意诽谤学校,情节恶劣者,学校有权以诉讼外告人的身份向该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追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假如诽谤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整体利益构成了重大威胁,即便未曾提出过诉讼请求,公安部门亦可主动介入并展开调查工作。因此,学校完全具备以个人名义起诉诽谤罪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学校可以称为单位吗
公立学校在本质上属于事业单位之列。此种组织形式,主要由国家机关为实现其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发起创立,或是由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予以推动建立。这些机构旨在提供涵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的社会服务。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熟悉的类似机构包括:医院、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科研院所、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报社、出版社、公路管理部门、养路费征收机构;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建设、农业机械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等诸多行政单位,实际上,绝大多数行政单位都具有事业性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学校拥有作为法人组织的相应权利,其中包括荣誉权。倘若遇到不法分子恶意诋毁,如进行羞辱或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对整个校园环境造成影响且情节较为恶劣时,合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控告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尚未主动发起法律程序,但如果该举动已经威胁到公共社会秩序及国家安全利益的话,相关公安部门也会积极介入展开调查处理。在此期间,学校具有合法权益以独立个体身份直接起诉构成诽谤罪的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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