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的取保候审条件有几个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67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诈骗犯罪行为,申请取保候审需满足以下四项特定条件:首先,涉嫌者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之惩罚;其次,倘若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次,若涉嫌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前提是这样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考虑为涉嫌者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诈骗罪的钱财怎么要回
为了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与赔偿、让款项能够回归到应有的路途上,需要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利用法律工具完成款项的追讨工作。若收款方坚持拒绝支付退还款项,甚至已无法从银行机构获取收款方具体联络处所等相关信息,此时,汇款方可向司法审判庭提交以不当得利为依据的申诉状对收款方发起指控,并请求其归还原得利益。为预防未来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境,汇款方亦可参照法律规定,在购买保险做担保的前提条件下,向法院提出查封对方收款账户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作为诈骗罪适用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其具体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被指控人有可能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附加处罚;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对较轻的有期徒刑,但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且具备不至于危害社会的身体条件,或者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中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其人身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以及在被告人被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司法程序公正进行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前提下,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与合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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