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幼女报案没有证据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主办的案件侦查工作结束后,都必须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存在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事项,则有权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以便展开相应的补充侦查程序,或者自行进行侦查取证。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以内。当人民检察院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的案件仍然感到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标准时,他们应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若被不起诉人为在押人员,也应立即予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二、强奸幼女过了15年还立案吗
根据我们的法律规定,您提到的性侵未遂案件若已过去十五年,通常将难以进行立案调查。然而,请注意,性侵害犯罪如强奸,量刑幅度可能在三年至十年之间不等,具体而言,最高可追诉时效长达十年;但是,若存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例如涉及性侵妇女或儿童、多人性交行为、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或是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那么强制处罚可能会更严厉,包括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此时的最高追诉时效将延长至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侦查完结后,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进行严谨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应当向国家法院提出公诉的请求。如果在该环节中,检察院发现需要对相关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补充调查,他们有权选择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由其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或者检察院也可以选择自己进行侦查,但这样的情况下,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如果在经过了充分的调查之后,仍然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或者这些证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那么检察院有责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释放被关押的人员,以此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以及对人权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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