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抵押到期后还有优先受偿权吗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动产抵押权在抵押物品交付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完成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该抵押权便有资格优先于抵押物的买受人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人得到偿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适用于留置权的情形。
至于不动产抵押权,一旦其期限届满,将自动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在此之后,债权债务关系将转变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与其他普通债权并无二致。当债务人的财产被清偿时,抵押权人将根据其所持有的债权比例来获得相应的偿还。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房屋抵押贷款后如何买卖
解读已抵押物业的交易步骤如下:购房者与原业主在签署完这份规范的房产买卖合同时,需由原业主全额提前支付清所有尚未偿还给银行的贷款本息。待银行确认无拖欠债务后,会解除对该物业的抵押权。同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相应的抵押登记注销处理,使原业主得以实际掌控该房产的完整所有权。此后,买卖双方便可以按正常的二手房交易程序完成相关手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交易过户。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相关规定,动产抵押权在标的物实际交付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登记手续之后,即具有优先于买受人和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但这项特权并不适用于留置权然而,对于不动产抵押权而言,其自设立之日起算起满一定期限后将失去优先权转而成为普通债权,并须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也就是说,债务清偿时,抵押权人将按照相应比例获取偿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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