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在被判定为无效的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方式如下:对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其不进行分割处理,除非存在双方事先已达成的明确约定或同意。而对于夫妻共有财产部分,应当由相关当事方进行协商解决分割事宜,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应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具体做法遵循公平公正、保护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
同时,无过失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由于其缺乏婚姻缔结的必备要件,从而导致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形式。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首先,重复登记的婚姻;
其次,存在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近亲关系(即亲戚之间不得缔结婚姻);
再次,未达到法定年龄标准而缔结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则是指因受到外界压力或胁迫,使得缔结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得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宣告该婚姻无效。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在缔结婚姻登记之前,一方当事人若身患严重疾病却未能如实告知另一方,那么在此之后,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取消此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无效婚姻财产的分割问题在此类情形下,个人财产将不予分割,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而对于共同财产,则需通过友好协商进行分割处理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并切实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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