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履约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
履约保证金通常会在项目成功通过竣工验收标准以后予以返还。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防范和制止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规定以及处理违约问题时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以减少由于承包商过错而对发包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该制度的设立还可以确保履约保证金数额超过合同预定支付款额,从而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合约方必须承诺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文件之后,但在整个合同结束之前一直保持有效性。发包方则负责在工程接收文件颁发完毕之后的第28个自然日之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换给承包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二、工程履约担保的特点是什么
首先,履约保证金具备选择性特征。只有当招标方在招标通告中明确规定中标者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才具备有效性,倘若未能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正式注明,中标之后亦不能进行追加设置。
其次,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质特点。与定金有本质区别,履约保证金的核心目的是保障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特别确保工程进度以及品质能够满足合同标准。若承包商顺利完成其应有职责,发包商便有义务全数退还承包商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然而,履约保证金的重点功能并非限制于承包商违反合同时,以此补偿发包商的经济损害,并且还非局限于交纳履约保证金这一形式。倘若合同中明文规定了双倍返还或是类似于定金所特有的属性,并附合同准则,那么这部分将被视为定金;否则,即便未出现“定金”字样,或者明确约定使用类似于定金性质的惩戒措施,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也并非直接指向定金,而更应该视作其他形式的金钱抵押。假使协议规定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但是实际并未完成交纳手续,那么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相关约定仍会成立,但是不会产生法律效果。这是由于,抵押合同同样属于实践性质的合同,需要以实际交付作为启动生效的必备条件。因此,履约保证金的实践性特征尤为显著。
再者,履约保证金应当要求平等对待原则。履约保证金注重保护的恰恰是发包商或投资方的切身利益,该项承诺既可以由中标的承包商亲自承担,也可以交由第三方负责,不过前提是必须得到发包商的明确认同,这样才能确保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效应,进而体现其替代作用。当中标者违犯合同时,其应负的赔偿责任将会由第三方承担。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圆满完成且经由相关部门验收确认合格之后将会被予以全额退回,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承包商出现任何违约行为,以此来最大程度地降低发包方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进一步保证了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超出合同中所约定的应付款项,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承诺在整个工程接收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完全终止以前,始终保质保量地维持履约担保的有效性而作为发包方,则需要在工程接收之日起的第28个自然日内将履约担保的款项如数退还给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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