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排除妨害之构成要件包括:妨害标的物必须真实存在并且处于所有人控制之下;妨害人应采用占有人之外的方式,非法阻碍或者妨碍权利的行使,同时该行为应当持续不断地实施;妨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并且必须是干扰现实生活中的权益,而非仅仅是未来可能引发的隐患;在侵犯财产性权益并导致权利人损失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赔偿损失,或者依法请求其他性质的民事责任;
排除妨害则指,当权利行使遭到违法阻挠或者妨碍时,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犯行为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制止措施;此类手段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能够得以正常行使。排除妨害源于因他人针对物权的任何不当影响所引发的争议,此种争议可以通过权威司法机构进行裁决,亦可经由诉讼协商等相关程序得以妥善解决。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享有及维护受到占有之外的方式侵犯时,物权拥有者对于侵权行为人提出请求解除该妨害行为,使自己对实物的所有权回复至原有状态的法定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排除妨害纠纷诉讼时效
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商事权益之诉求的时效性期为三年。此诉讼实效始于知晓或判断应当得知自身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算。
然而,当侵犯权利行为之日起已逾越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如遇特殊情形,例如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无能力行使请求权者,人民法院可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若诉讼时效期满后,当事人仍能自愿履行义务的,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遭受无法抗拒的外部力量或存在无法逾越的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则该诉讼时效将暂时中止。待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失之后,诉讼时效期才得以继续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排除妨害须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首先,必须有实际存在并且为所有人所掌控之妨害物作为前提其次,妨害人对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非法的干扰或者阻碍并维持其状态再次,该妨害行为应被认定为非法并对现实生活中的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最后,如果财产性权益因遭受侵害而导致实际损失发生,那么受害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其他民事责任在权利受非法阻挠或者妨碍的情况下,权利人同样享有要求停止侵害或者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正常行使的权利对于因物权受到不当影响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司法裁决或者诉讼协商等方式加以解决排除妨害请求权乃是物权持有者要求解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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