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避险刑法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范框架内,紧急避险制度被明文确定为一种特定的公权力救济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当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遭受突发性威胁之际,当事人得以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以规避现实风险,但仅在因紧急避险而导致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豁免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受益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进行避险措施而产生了相应的损害结果,通常情况下,紧急避险者可不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赔偿责任将被归咎于该险情的肇事方。
然而,如果该险情是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所引发的,那么紧急避险者便无需承担相关公民责任,但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适度予以补偿。但是,倘若避险行为出现过当情形,那么紧急避险者就得承受过当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的刑法典范,紧急避险是公权力救济机制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当国家、公众共同权益或者个人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突发性威胁之际,相关行为人有权依法采取紧急行动实施避险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仅当避险行为所酿成的损害与原始威胁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当事人才能够被免除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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