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员工配合公司出假合同属于犯罪吗
这种行为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伪造他人合同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所谓合同诈骗罪,系指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利益为目的,在签署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匿真实信息等手段,编造事实,欺骗对方并使其交付出资,涉案金额达到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公司员工补偿是N+1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n+1补偿",是指当用人单位在毫无过错地辞退劳动者的情况下却又未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时,必须按照法律条款向劳动者交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一制度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服务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即若在某位劳动者的转正后将满整年,则其可获得相当于其往常月薪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若是六个月或以上但未满足一整年的情况,则也应视作整年来进行计算;如果其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话,便能得到相当于其往常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关于无过失性的辞退行为,用人单位需要在与劳动者解约前的30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到当事人,亦或是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至于这里提到的"n"并非别的什么意思,恰恰就是指代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行径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了被视为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他人资产并据为己有为目的,在合同缔结或者履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段,从而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当涉及到的金钱数额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时,便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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