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一般是什么罪
“监外执行”并不能算是一项罪名,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刑罚执行制度。法律条文中所明确指出的,所谓监外执行,其实就是指对那些已经被裁判有罪、宣告罪行的罪犯,由于其具备了某些法定条件,法律允许他们将服刑期间秘密转移到监狱之外,通过多样化的方式进行改造和恢复身心健康。此乃一种运用于监狱外的刑罚执行模式,彰显出法律的人性化关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有案底吗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行较为严重者,若其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是正处于孕期分娩期间,或者是在哺乳期,亦或其自身无法自理,基于此类情形,经过相应考量后确认以监外执行方式处理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时,方可给予暂时性的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这一概念并非指代某种特定罪犯行为或刑事犯罪类别,实际上它是一种类别繁多的刑罚执行方法的总称在这一过程中,罪犯只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有机会被授权在监狱之外进行刑罚的执行工作,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专业化手段与措施来进行个人的精神与身体康复以及改造过程这样的做法生动地展示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人文关怀要素,使得对犯罪者的惩戒工作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牢狱之苦,同时也增强了行刑制度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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