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相互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当合约被裁定为无效之后,标的物原本的存在是当事人必须承担返还原物义务的先决性条件。若标的物属于特定物,如原物依然存在,就必须将其归还;倘若原物早已不复存世,便须赔偿相应的价款或者实物,然而,却不可强制要求将原物返回,因这种情况下已经无法实现。
至于标的物属於种类物时,若所签订的合约中的标的物已然损毁或者被过错方耗尽,过错方同样可以选择无需归还同类物,而通过补偿亏损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过,若无过错方坚决主张收回标的物的话,那么过错方就必须予以归还,且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市价较低)及各类费用均需由过错方承担。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有多久
关于合同效力纠纷案的法定诉求期通常来说为三年,具体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各项民事权益案件时,所参照的诉讼实效期限为三年;然而在此类合同效力争议案件中并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一规则。至于诉讼时效的应用范畴,其一般仅仅适用于对于某种请求权的主张与追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合同解除效力生效之后,当事人须对原物进行返还,如若原物已不复存在,那么便需要向对方支付等价的款项或者提供同等价值的实物作为替代在处理种类物的情况时,如果物品已经被损坏或者消耗殆尽,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可以选择以金钱补偿的方式来代替实物的返还然而,如果无过失的一方坚持要求收回原物,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就必须将其归还给对方,并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以及相关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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