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兄妹之间有赡养义务么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血缘关系并不能完全决定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所谓赡养,就是指父母或长者、长辈对他们的子女或晚辈在经济和日常生活需要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照顾。
然而,当父母去世时,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面对已故的父母或是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弟妹,他们依法承担起扶养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这种义务是、且只能是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不能随意加以拒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兄妹之间过继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儿童收养问题,若为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之间进行,只要送养方与收养方均达成自愿的收养协议,且当事儿童也愿意被收养的话,那么便能够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然而,若是与较远的亲戚间进行收养,这里要求接收的孩子必须未年满14周岁,同时生父母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承担起抚养责任。
另外,对于没有生育子女的收养者来说,即使是男性想要领养女性孩子,他们双方的年龄差距仍需保持在40岁以上。一旦涉及到收养行为并成功成立,那么接受养育的子女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法定权利及义务即可宣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通常情况下,兄妹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抚养关系然而,当父母离世或者无能力再继续承担抚养责任之时,有经济实力的兄长或姐姐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尽其义务,承担起照顾未成年弟弟妹妹的重任这是一种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不能够任意地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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