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5年缓刑3年是什么意思
被判定刑期五年并同时附有三年缓刑的人士,是指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无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则附加判处的五年刑期将会自动失效,无需再执行。所谓的缓刑,简单来说就是被剥夺自由裁量权的犯人在缓刑考验阶段须遵守各种规定,如若不在该阶段产生新的犯罪行为或被检举揭发之前已存在的犯罪行为,那么在实践期满之后,即会宣布原来所判定的刑罚将不再执行,并且该结果将被公之于众。关于缓刑的考验期限,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着如下详尽的规定:
1.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缓刑犯,其考验期限应按原判刑期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年,但最低不得低于2个月;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犯,其考验期限则应按原判刑期的基础上向上浮动5年,但最低不得低于1年;
3.至于缓刑的考验期限的计算方式,必须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算起,也就是当判决正式生效的那一刻开始计算。须注意的是,判决前被告人曾被关押的期限,是不可以拿来抵扣缓刑的考验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有期徒刑最多判几年
在我国的刑事法框架内,对单一罪行的最高处罚是有期徒刑十五年;而如果对同一个人实施了多重罪名的处罚,那么其合并后的总刑期可能会达到二十年甚至更高。如若数罪并罚后,总刑期已经超过三十五年,则可能会被判决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实施缓刑变更或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定须服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将会被送往监狱或是其他指定的执行场所,进行强制性的劳动、教育以及改造。在这个过程中,只要罪犯具有劳动能力,就必须积极参与各种适用活动,努力接受教育并接受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被判处五年监禁并附带三年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期内没有再次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那么,原本所判处的五年监禁刑罚将被依法撤销,不再继续执行在此期间,被判缓刑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令法规,只要在缓刑期间没有新的犯罪记录产生,那么,在缓刑期满后,原有的刑罚将会被宣布不再执行关于缓刑考验期的具体规定如下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缓刑犯来说,其缓刑考验期至少应为两个月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犯而言,其缓刑考验期至少应为一年,并且,从判决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是不能够被扣除或者抵消先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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