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上的因果是什么
1、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相互引发与影响的规律性。这种关系足以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以及明确罪行是否已经完全实施。
2、常规认知中,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受人的主观意识所操控或改变。
3、这种情况可以生动地呈现出人类行为与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之间环环相扣的紧密联系,即显著的原因都会产生相应的后果,且往往是原因发生于前,而后果滞后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法上的重伤的定义是什么
重伤是指机体的完整性遭受了严重的损害,或者其功能遭到了严重的阻碍与损害。凡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伤害行为都可以被判定为重伤。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使得受害者的肢体严重残疾,甚至导致其容貌受到无法恢复的损毁;
(2)让受害者失去听力、视力以及其他重要器官的正常功能;
(3)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以至于对其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刑法》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1.在许多情况下,危害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规律性互动关系,这种规律性互动关系将对犯罪的定义和是否追究责任产生重要的影响,以及判定罪行是否得以完全实施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它独立于个人主观意识之外而存在,不会因为个体意识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或消失3.在人类社会中,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任何明显的原因都必然会导致相应的结果,而且这些原因通常会早于其所引发的后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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