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缓刑还用办理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七十二条指出,缓刑乃是对于那些达到特定标准的罪犯,可以被判决不必立刻执行其刑期的一种刑罚执行手段。
然而,取保候审却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常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应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尚未被逮捕或者在捕以后应该考虑改变其强制措施的特殊情况。关于缓刑,这类罪犯往往已被判定有罪且可能已经开始服刑一段时间,或者被判处了非监禁性质的刑罚。因此,缓刑与取保候审并非同一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在适用缓刑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罪犯有明显的悔过之意、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以及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若罪犯被宣告缓刑,那么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总的来说,被判缓刑不等同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缓刑则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因此,当罪犯已经被宣告缓刑时,通常无需再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判缓刑还办取保候审吗
经历了缓刑监管后,以下情况之一者仍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缓刑作为对特定罪犯在短期内暂不予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一种刑法执行方法。而取保候审则属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适用于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需要变更羁押状态的嫌疑人。在适用缓刑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首先,被告人应当实施的是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其次,其必须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再次,其没有再犯的危险性;最后,其所犯罪行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缓刑与取保候审并非同一概念,无需进行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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