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可以先走保险后起诉么
然而,对于已从第三方侵权责任人处获得赔偿的情况,工伤赔偿项目的范围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中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残疾器具辅助费用以及丧葬费用等重复性赔偿项目,这些项目将不再予以重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地法院在执行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范围上存在差异,但目前在成都等多个地区的法院仅限于规定已经从第三方侵权责任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无需重复支付。
然而,对于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受害者而言,他们并没有被豁免第三方侵权责任人就已经支付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即使受害者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其仍然有权向侵权方提出侵权赔偿请求,且侵权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因此,在获得工伤赔偿之后,受害者有权再次提起侵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工伤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1、治疗费用。在处理工伤事故时所涉及的医疗费用务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者补贴。
2、医院伙食补贴。当职工在医院接受治疗工伤期间,由所在用人单位按照其公派出差期间伙食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向该职工发放住院伙食补偿费用。
3、在异地就医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经过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且已经征得经办机构的认可后,工伤职工前往非受雇所在地进行医疗救治,所发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由他/她所在单位按照员工因公出差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赔付或补贴。
4、康复治疗费。如果工伤职工选择前往与本单位签订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质的治疗,那么所产生的医保可涵盖范围内的治疗费用,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第三条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在涉及到因公负伤所引发的赔偿事宜之后,作为权益受损方,受害者享有对侵害事件责任方提出诉讼的权利。关于在遭遇工伤后是否能就并存的侵权行为请求双重赔偿,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系统内尚无明晰规定。然而在司法实务操作过程之中,各个地区的法院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并积极支持受害者在寻求工伤补偿的同时,也依法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受害人已经受到了应有的工伤赔偿,他们依然有资格向可能的侵权行为责任方索取超出工伤范畴之外的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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