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房产,婚后収取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若在缔结结婚仪式后,双方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对房产实现了有效的保养、修缮等管理工作,那么这部分所获取的租金可被视为经营性收益,并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反之,若是婚后并未有任何针对房产的保养及管理行为发生,仅立足于单纯地收取租金,那么这些所得的租金便应当被视为孳息,从而自然归属于产权人个人所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将此类租金收入判定归属产权持有人方,即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房产卖掉后的钱再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对于婚前房产售出所得之资金再度购买新房是否归属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假设在您与配偶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已然完全承担了解决房屋产权的费用,之后卖掉原有的住宅并利用所得之款项在婚后购置新的住房,在此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将该新建住宅视为您和您的配偶所共有的财产。原因在于,婚后所购置的物品通常会被视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原来的婚前房产由您个人支付首付款,然后出售整个房产,再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原屋贷,且剩余资金再度购买新的房产,则此新购物业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您个人的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结为夫妇之后,若双方都倾注了相当多的时间与心力来维护和整修房地产,则由此产生的租金收入应被视作营业性的收益,归属双方作为共有财产。然而,倘若在婚姻期间并未对房地产进行任何的维护或者管理工作,仅仅是单纯地收取租金,那么这些租金便应当被视为孳息,归属于产权人个人所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往往会将此类租金收入判定为产权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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