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存在六类不符合作案条件的因素,将无法予以立案调查。这其中包括了六种情况如下:首先是情节轻微且危害程度较轻,无需对其追求刑事责任的情况;其次是已经经过特赦令特许免除刑罚的犯罪行为,在此情况下也不必对其立案;接着是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行为,不再适用于立案程序;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故离世,使得案件失去了立案的基础;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发案者未提出指控或被告撤销指控申请的,也不能进行立案;最后一点是,虽然行为构成犯罪,然而依法并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不合乎立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怎么办
对于公安机构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表示不满时,可通过如下不同途径寻求解决方法:
1.申请复议:在这种情况下,控告方有权向做出这一决定的公安机构递交书面复议申请。申请书内应详细阐述应予立案的明确缘由。公安机关将会在收到申请后七个自然日之内给出确切回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控告方。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针对此复议结果仍然无法满足控告方的需求,那么控告方还可以在同样的时间范围内向上级公安机构再次提出复议请求。上级公安机构将在接受复议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2.申请复核:若经过以上两种渠道的反馈仍然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被控告方可在七天之内向更高一层级别的公安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上级公安机构会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答复。
3.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除上述两项途径外,控告方亦可以把问题反映给同级检察部门,客观理性地陈述其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质疑和反对意见。
4.自行提起诉讼:如果被害方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表明其人身安全或财产权益遭受了被告人的侵犯,但即便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处理或者检察机关也未对此案件提起公诉,被害方仍然具有向人民法院主动提起自诉的合法权利。
5.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被害人还可以选择直接进入司法阶段,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不予立案的决定条件主要基于以下六种具体情境:第一,事件的性质和程度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第二,因国家给予特别赦免,而免除了刑事责任;第三,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第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死亡;第五,属于需要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的案件,但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起诉或者撤销了起诉;第六,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并且属于必须由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的案件,但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起诉或者撤销了起诉。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该案件就会被判定为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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