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期间又犯罪怎么判?
再次犯案将如何量刑?
在被裁定为拘役期间再次犯罪者的处罚措施为:应当针对其新犯之罪进行审判,并将前罪未履行之刑罚以及其后罪所应受惩罚之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众罪合并处罚之规定,予以综合权衡并制定最终执行之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管制期间犯罪能取保候审吗
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罚的人来说,原则上是不允许申请取保候审的,原因在于此项措施往往针对尚未受到正式逮捕或者拘留等限制自由待遇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设立。管制本身便属于一种特殊的非监禁性质刑罚,其含意即为嫌疑犯已被判定有罪,并须在社区环境中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
然而,若有极端特殊的情形出现,例如病患无法忍受拘押或者其他类似因素,也需遵循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个别分析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罪犯罪行再度发生在监管过程中时,应依据相关司法程序对其进行审查。具体量刑方式为,若囚犯在被拘留监禁的期间内再次举止不端,则应对其新近所犯罪行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理。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六十九条规范,结合该囚徒前次未被执行的刑罚及他/她以新的罪名应接受的惩罚,来共同确定其最后应当执行的刑期。该种司法处置模式旨在确保法律对于再犯行为的严格惩处,同时也维护了刑罚制度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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