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期多少次不能申请
根据我国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商标的异议期为自初步审定公告公布之日起算计的三个月时间。在此期间内,若存在任何特定人士对该商标持有异议,均可向商标局正式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异议,实质上就是依据《商标法》所阐述的内容,对于以再行核实和批准为由而在商标局进行第一次发布并且公告的商标,如有通过反对性的观点或意见表达出不同看法,并强烈请求商标局不得将此被异议的商标进行注册。这时,提出反对意见的人士就可认为是异议人;而被质疑的商标申请方则被视为被异议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若对商标局首次审核认证并公开发布的商标存在疑虑或异议,异议人均应在商标公告期内的三个月时间内向商标局递交异议申请。
然而,关于异议的原因,我们可以归纳如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经商标局初次审查认定后,被指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或是使用了商标法明令禁止使用的标志;
其次,经初步审查判定的商标如有潜在风险会违反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在前已经申领注册的商标权权益,特别是当新的商标申请与已在同类或相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未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时,即便只是近似也不能忽视;
最后,经初步审查发现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触犯相关法规,对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二、商标异议超期条款怎么处理
当商标遭到异议时,依然是能够继续使用的。通常情况下,在公告期结束之后的12个月之内将会有明确的处理结果。商标管理局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后,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方和被异议方。若遇特殊情况,可能会导致做出决定的期限延长至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对商标进行初次审查并公告之后的三个月期限被视为商标异议期。在此阶段,任何个体或组织倘若发现商标存在违规嫌疑、涉嫌侵害其他商标所有者的专利权益或者可能对其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均有权向商标管理局提交异议申请。然而,异议方必须在公告期内的三个月时间内完成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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