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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驳回和裁定驳回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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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7 · 2073人看过
导读:判决驳回与裁定驳回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情境。裁定驳回起诉通常发生在法院审查诉状及材料后,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要求。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出现在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或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或超出诉讼时效且无特殊情形,或符合其他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二者在程序阶段和驳回原因上有所不同。
判决驳回和裁定驳回有什么区别

一、判决驳回和裁定驳回有什么区别

二者所适用的目标情境迥异。首先,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发生于人民法院在接收并审核被告方提交诉状及相关材料之后,经过仔细调查确认原告的起诉请求无法满足法定要求,依据特定的法律程序,裁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其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通常会出现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审理结束以后的阶段,此时法庭已经确定了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或者在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明显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这三种特殊情形的存在下,以及符合其他法律规定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作出判决驳回上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判决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六种情况下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原告本身并不拥有足够的诉讼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

第二,原告并非与案件具有直接利益相关性的当事人;

第三,无法明确确定被告;

第四,缺少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第五,案件的审理范围不适宜由司法系统管辖

最后,针对已经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纠纷,若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将会告诉他们按照申诉程序处理,而当当事人表示拒绝时,则会被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关于判决驳回与裁定驳回这两种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主要取决于它们各自在何种特定司法场合下的运用。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往往因法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诉状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之后,发现其起诉并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而作出。然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法院对案件进行深入审理并得出结论之后,由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或者主张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或者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并且没有出现任何特殊情况,亦或是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而无法得到保护时才会做出。因此,从程序阶段和驳回原因两个方面来看,判决驳回与裁定驳回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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