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购房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针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配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如果该房屋是在双方结婚前由某一方单独出资购买并且已全额支付款项的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应该被视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当离婚发生时,对方将没有权利对此提出分割要求;其次,虽然在婚后才购买的房产,但是若完全是用某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支付的购房款,仍然可以被视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样地,在离婚时,对方也不能对其提出分割请求;最后,如果该房屋是在婚前由某一方租赁,但在婚后使用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来购买,并且房屋所有权证上只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购房有贷款离婚怎么办
关于在婚前选择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购买房屋而在婚后不幸离婚时的产财分配方案如下所示:
首先是在婚前由单方面借款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购置房屋,待婚后以单方面借款人的个人资产进行还款的情况下,此套房产将被视为婚前贷款一方的单独财产,而非双方共有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并没有权利对此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其次,如果在婚前选择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贷款购房,并且在婚后以共同财产进行还款的话,那么这套房产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决。此外,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将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以及
(五)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到房地产分配的准则如下:原来属于某一方在婚前全额支付购买的房产,仍然被认定为是个人私有财产,在婚姻破裂之时,这部分财产并不需要进行分割。而后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的是从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私人资产进行购买的房产,那么这部分房产依然被认为是个人所有。然而,如果在婚前租赁了房屋,然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购买,并且只有其中一方的姓名出现在产权证明书上,那么这处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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