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留卖淫检察院不予批捕是否合法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果某人实施了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则需视以下情况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并追求其刑事责任:(1)若其在特定时间段内至少两次以上容留他人从事卖淫行为;(2)或者,如果该容留者是已经年满十四岁但尚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3)又或者,被容留卖淫之人已经确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或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病症;(4)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任何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容留卖淫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容留卖淫罪能取保候审吗
满足以下规定条件者,可批准取保候审:
(一)预计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带民事裁判之刑事罪名;
(二)预计有累犯下有期徒刑以上刑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三)若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无法完全自理,以及正值孕期或哺乳期产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四)当审判期限已届满,案件处理仍未结束,亦须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我们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展开全面深入的立案侦查工作,同时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首先是次数问题,即多人多次进行(即累计次数达到两次及以上);其次是所涉人群年龄范围,其中应包含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士,这是我们必须要关注和保护的群体;再者就是被容留者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例如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最后,如果存在任何其他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也会被纳入我们的调查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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